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 (2025-12-17)  ·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 (2025-07-11)  ·市妇联党组关于巡察集中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2025-04-02)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常阿姐说法 ▏离婚协议约定赠房给孩子,能反悔吗?
发布日期:2026-01-30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

张阿姨结婚二十多年,儿子已考上大学,仅寒暑假回家。近年来,夫妻矛盾越积越多,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鉴于孩子已经长大,双方不愿再彼此迁就,于去年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夫妻名下有一套房产,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该套房子归儿子所有,待贷款还清后过户给儿子。不料,协议离婚两年后,张阿姨还清房屋贷款,前夫却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儿子,还称因房屋未过户,他随时能够撤销赠与。那么,张阿姨的前夫可以反悔吗?

“常阿姐” 释法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整体性约定。其中的赠与行为,通常与子女抚养、家庭关系调整密切相关,具有身份属性与道德义务,其法律性质与普通赠与合同存在差异。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在本案中,张阿姨和丈夫自愿签订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将房产赠与儿子,此条款是离婚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即便房屋尚未过户,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也已生效。因此,在未征得张阿姨同意的情况下,其丈夫无权单方面以“未过户”为由撤销赠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单位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