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阿姨结婚二十多年,儿子已考上大学,仅寒暑假回家。近年来,夫妻矛盾越积越多,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鉴于孩子已经长大,双方不愿再彼此迁就,于去年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夫妻名下有一套房产,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该套房子归儿子所有,待贷款还清后过户给儿子。不料,协议离婚两年后,张阿姨还清房屋贷款,前夫却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儿子,还称因房屋未过户,他随时能够撤销赠与。那么,张阿姨的前夫可以反悔吗?
“常阿姐” 释法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整体性约定。其中的赠与行为,通常与子女抚养、家庭关系调整密切相关,具有身份属性与道德义务,其法律性质与普通赠与合同存在差异。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在本案中,张阿姨和丈夫自愿签订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将房产赠与儿子,此条款是离婚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即便房屋尚未过户,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也已生效。因此,在未征得张阿姨同意的情况下,其丈夫无权单方面以“未过户”为由撤销赠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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