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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名誉保护案
发布日期:2026-04-07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钱某因未能使其儿子的工作从企业编制转为事业编制,对连某怀恨在心。连某因病去世后,钱某为泄私愤,将连某的讣告复印数张,在复印的讣告周围写上诽济、侮辱性言辞。在某县城区到处张贴,并寄给了连某的亲属。连某妻子、儿女將钱某告上法庭,要求钱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他们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失。法院判决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应当受保护。如果公民的名誉在其死后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本案钱某捏造事实, 故意使用侮辱、诽济的言辞,并广为传播, 侵害了死者的名誉。法院依法判决钱某向连某的妻儿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将致歉声明在某县有线电视台播放并在报纸刊登,同时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自然人死亡后,其权利能力终止,在客观上无法享有人格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死者的人格任意侵犯,死者的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若不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不仅会导致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 破坏其追思之情, 还会危害社会公共道德,引发在世的人对身后事的担忧。如果使用法律所禁止的侮辱、诽谤等方式,捏造事实,虚构情节,歪曲事实真相对死者进行评价,造成恶劣影响、则构成对死者名誉的损害,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己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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