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亡者再婚的妻子,徐某亡者与前妻的女儿。在亡者生前,徐某将其带走,后未及时告知李某关于亡者去世以及后续丧葬事宜。李某认为徐某损害了其祭奠权益,造成了精神伤害,起诉要求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去世后,其近亲属参加亡者殡葬仪式属我国传统习俗,也是近亲属表达哀思、怀念的方式。本案中,李某和亡者系夫妻关系,徐某应该及时告知其关于亡者去世以及后续丧葬事宜,便于李某祭奠。
徐某未尽到告知义务,致使李某无法得知丈夫去世的消息,也无法参加丈夫殡葬仪式,给李某造成精神伤害,应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祭奠既是生者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精神上的一种安慰。虽然法律上没有设立祭奠权这个概念,但民事主体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对死者进行祭奠的利益,包括参加近亲属的葬礼、墓碑署名等利益,应当依法得到尊重,具体可以依据《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作为其他人格权益加以保护。
《民法典》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
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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