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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儿童欲走被拦案
发布日期:2026-03-10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郭某在小区骑自行车时将玩耍的五岁男童罗某撞倒致其受伤。孙某见狀后,马上联系孩子家长, 并告知郭某应等孩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欲先离开,被孙某拦住。郭某情绪激动,并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随后不久倒地。孙某拔打120急救电话。郭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郭某家属起诉要求孙某赔偿40余万元并赔礼道歉。法院认为,孙某阻止郭某的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利益,应予肯定;其与郭某并不认识,不知道郭某健康状况,虽与郭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其阻拦方式在正常限度之内,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死亡的结果。在郭某倒地后,孙某亦及时拨打120求助。孙某不存在过错,不成承担侵权责任,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度以来,"扶不扶" "劝不劝" "追不追" "救不救""为不为" "管不管" 似乎成为困扰广大群众的难题,相关负面新闻屡屡见诸媒体报道,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滑坡的担心。本案中,孙某出于保护幼童利益的考虑,其阻拦行为符合常理,不但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与支持。本案判决阻拦者不担责,不仅完全符合《民法典》 关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满足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的规定,更是向社会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消除了老百姓对路见不平见义勇为反而官司缠身的担心和顾虑,对弘扬诚信相待、守望相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的宣传和引导作用。

《民法典 》 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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