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老汉早年丧偶,独自抚养两个儿子刘甲、刘乙和一个女儿刘丙至成年。后刘老汉用毕生积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3年,刘老汉摔伤骨折,因担心自身再发生意外,考虑到大儿子刘甲学业优异,遂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其去世后房产由刘甲一人继承。此后,刘甲赴外地工作定居,较少回家。2018年,刘老汉虑及自身养老问题,与二儿子刘乙共同办理了公证遗嘱,约定将名下房产留给刘乙。然而,刘乙不仅未履行赡养义务,还染上赌博恶习,刘老汉实际一直随女儿刘丙生活。刘老汉对刘乙深感失望,于2023年通过录像形式立下遗嘱,决定将房屋留给女儿刘丙。2024年初,刘老汉因病去世。三个子女因房屋继承发生纠纷,刘乙主张其持有的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那么,针对同一套房屋的三份遗嘱,哪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常阿姐释法
遗产继承涉及家庭关系与社会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等继承形式。其中,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随着法治意识增强,通过遗嘱预先安排财产分配日益普遍,有助于避免继承人间的纷争。实践中,被继承人可能在不同时间订立多份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明确规定:存在多份有效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刘老汉先后订立了自书遗嘱(2013年)、公证遗嘱(2018年)和录像遗嘱(2023年),三份遗嘱均涉及同一房产且内容相抵触。假设三份遗嘱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如录像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等),则应以2023年的录像遗嘱为准。公证遗嘱虽经公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其不再具有高于其他形式遗嘱的绝对优先效力,最终效力取决于遗嘱订立的时间顺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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