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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阿姐释法 ▏离婚时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可行吗?
发布日期:2025-11-30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

赵某与刘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赵某发现刘某存在婚外情,提出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鉴于刘某从事销售工作、收入不稳定且可能再婚,赵某要求刘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刘某同意离婚及由赵某抚养儿子,但反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担心赵某可能不当使用抚养费并影响其探视权。

常阿姐释法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有定期给付与一次性给付两种方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定期给付:通常按月支付。抚养费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通常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此外,给付期间的长短可以由父母的收入方式确定,对于有工资收入的,通常应当按月给付;但给付方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且没有固定收入的,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

一次性给付:指将定期应付的抚养费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到一定年龄的时间,计算抚养费总数,一次性付清。除双方协商一致外,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需同时满足可能性和必要性,可能性指支付方具备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能力;必要性指符合保障子女权益的需要,例如存在支付方可能逃避义务、恶意转移财产导致未来无法按期支付的风险;且不存在抚养方可能侵害或挥霍抚养费的重大风险。

本案赵某主张一次性支付的主要理由是刘某收入不稳定及可能再婚。刘某则提出对赵某可能挥霍抚养费的担忧。法院需综合考量双方抚养条件、刘某实际支付能力与意愿、是否存在法定的必要性情形等因素。根据现行法律原则及司法实践,仅因支付方职业收入特点或未来可能再婚,通常不足以构成判决一次性支付的充分理由。在刘某明确反对且未证明其存在逃避支付义务风险的情况下,法院支持赵某一次性支付请求的可能性较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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