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某私人诊所医生,未经患者王某同意通过某网络平台运用王某的病历为其私人诊所做宣传,并附上王某的个人病历资料,王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删除相关病历资料。法院判决认为,张某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历资料,构成侵权,应当及时删除。
信息社会的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伴随信息泄露而至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精准诈骗等日益威胁着人们的隐私、财产甚至生命安全。《民法典》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除了对患者隐私有法定的保密义务外,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相比于医疗损害责任,泄露患者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成立不以造成患者损害后果为前提,只要医方存在相应侵权行为,患者即可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26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