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孤寡老人张某是邻居,多年相处如同母女,从洗衣做饭到生活缴费,事无巨细,王某都会替张某办理妥当。随着年龄衰老, 张某身体每况愈下,遂与王某签订《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王某作监护人负责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后张某入住福利院直到去世。在此期间,王某经常前去探望、陪伴。 张某去世后,在单位留有住房补贴5万余元,因其没有其他继承人,王某只能将张某的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笔款项。法院认为, 王某对独居老人张某多年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责任,值得肯定和倡导,判决张某的职工住房补贴由王某取得。
《民法典》延续了《继承法》的规定,赋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遗产的权利,这是中华民族善良互助、尊老爱幼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本案中,虽然张某有退休工资及医疗保险,其生前在养老院的费用亦大部分由自己负担,但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同时也体现在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中。 王某作独居老人张某多年的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值得赞扬和肯定,对王某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得张某遗产的权利,应当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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