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李小某。2015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带李小某回娘家居住。之后,李某与王某未能和好,李小某一直跟随王某生活,李某对李小某的生活不闻不问。2019年王某以李小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李小某出生后的抚养费。法院判决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请求支付相应抚养费的,应予支持。李某认可自2015年开始未支付李小某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李小某的诉讼请求。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实践中,在父母离婚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后,可能会出现另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民法典》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亦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26条第1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7条第1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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