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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男方承担房贷,银行还能向女方追债吗?
发布日期:2024-05-16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王某、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内向某银行借款 40万元购买住房,并以该二人共同共有的某不动产为案涉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某银行按合同约定向二人发放贷款,二人取得贷款后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某银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将二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抵押责任。被告张某辩称其与王某已协议离婚,并约定案涉抵押财产的贷款由王某负责归还,故其无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并承担相应的抵押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向银行借贷购房居住,显然是用于家庭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改变或消灭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因此张某不得以离婚协议约定由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就逃避对银行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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