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王某,向村里借款8万元养鸡。前几年很顺利,赚了几万块钱,还了村里4万元。后当地发生了鸡瘟,王某损失惨重,后一病不起,在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王某有一子一女,村里提出由王某的子女把剩余的借款还上,王某子女拒绝。为此村委会起诉王某子女要求其为父亲王某偿还借款4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继承人所得的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经审理查明王某还有存款1万元,王某子女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故判决王某子女在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对借款4万元承担还款责任。
“父债子偿”是封建社会遗留的观念,不符合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王某子女作为继承人,仅在继承去世父亲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超出部分,除非子女自愿,否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其偿还父母生前所负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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