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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接受赠与案
发布日期:2024-04-23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梁某有两个儿子,其80多岁时发现自己身患绝症,而大儿子的妻子当时怀有身孕,梁某分五次给付大儿子共计60万元,声明是给自己未来的孙子,收据载明给付事项为孙子生活费。后梁某去世,其孙子出生。小儿子对梁某的赠与行为产生异议,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大儿子和孙子共同归还60万元。法院判决认为,梁某交给大儿子的60万系赠与胎儿的生活费,胎儿出生后为活体,其在胎儿期间获得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有权接受赠与,据此驳回小儿子的诉讼请求。

从法律上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做出规定,既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人道主义和人性伦理的要求。保护胎儿利益条款正式确立与《民法总则》,并在《民法典》中进行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即使在孕育中,胎儿也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作为继承人和受赠人,不因胎儿的身份受到影响。他人不得以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由主张继承或受赠无效。胎儿因其尚未出生,其父母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继承或接受赠与。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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