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大厅 > 维权服务 > 在线咨询 > 内容
子女遭继母殴打变更抚养关系
发布日期:2024-03-07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杨某与王某婚后生有一女王小某,杨某与王某离婚后,王小某跟随父亲王某生活。王某与吴某再婚后,吴某因家庭琐事不满王小某,多次实施殴打。杨某以吴某虐待王小某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法院判决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出现虐待、殴打继子女的情况,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以最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为原则考虑是否应当变更。本案中王某作为父亲对吴某殴打王小某的行为未能及时劝阻、沟通,而杨某作为母亲也能够为王小某提供稳定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故支持杨某变更扶养关系的诉请,由杨某抚养王小某,王某按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变更而消灭。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后,子女跟随父母一方生活,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一样负有对继子女的扶养义务,不得虐待和歧视。如果出现侵犯子女利益的情形,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权提起诉讼,保护子女的利益。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民法典》第26条第1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