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再婚夫妻再离婚 要抚养继女吗
发布日期:2011-07-12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

王先生与秦某均系再婚,结婚时秦某带着10岁的女孩萍萍。婚后两年他们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现在准备离婚。秦某称,婚后由于王先生与萍萍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故要求王先生一次性给付萍萍1万元的抚养费。请问,秦某的说法有道理吗?

法官: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王先生与秦某再婚后,即与秦某的女儿萍萍形成继父女关系,但王先生与萍萍之间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如果王先生与秦某离婚后,不想再继续抚养萍萍,王先生可以拒绝对萍萍继续履行抚养义务。(溧阳市妇联供稿)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