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女士与万先生是大学同学,2018年毕业后不久便结婚了,后因工作原因,万先生经常要去外地出差,短则几日,长则几个月都不在家,张女士希望万先生能换个不需要长期出差的工作,为了万先生的工作双方多次发生争吵。2021年3月,张女士提出协议离婚,但是万先生不同意,为了减少争吵,张女士与万先生分房间住了1年,2022年3月初,万先生被公司派驻到国外工作学习了一年,期间双方偶尔电话联系,万先生也持续将自己的工资收入转给张女士用于家庭生活,2023年4月,万先生回来与张女士生活了三个月,但是三个月的共同生活让张女士再次觉得自己与万先生已经无法破镜重圆,同时觉得自己已与张先生分居满2年了,符合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
专家点评: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人民法院是否准予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法院一般会判决双方离婚,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离婚。分居二年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之一,《民法典》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但张女士对于分居的认识是错误的,分居指的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扶助等。如果是单纯的分房间睡或者由于工作等客观原因导致分开住,并不是这条规定所指的“分居”。同时分居时间的认定应该是连续不断的。如果中间有过中断,比如又一起住了一段时间,那么应该从最后一次结束同居起重新计算分居的时间,因此张女士的情况不能认定为《民法典》中规定的分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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