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结婚三十余年,因感情不和,李女士退休后独自搬去乡下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后李女士患病耗尽了所有积蓄,且由于已退休,退休工资较低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想了解可否要求丈夫王先生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专家点评:有权要求丈夫承担医疗费用。
一方面,分居并不等于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必须以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且相关文书已经生效为必要条件。
另一方面,分居并不能免除夫妻间的法定义务。在双方未离婚而彼此又没有其他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丈夫的收入无疑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包括在生活上相互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且始于结婚,终于夫妻关系的解除,是一种不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且不能通过协议来解除的法定义务。因此,在配偶一方患有重病,自身已经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履行“在经济上互相供养”的义务,即必须承担医疗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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