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4岁的小梦经朋友介绍认识了33岁的小李,考虑到小李成熟稳重且工作稳定,后双方确认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了两年,在恋爱期间小梦与小李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小李需向小梦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小李向小梦提出分手。小梦认为自己的青春年华都被小李耽误了,想了解能否依据之前与小李签订的恋爱协议要求其支付10万元?
专家点评:恋爱关系属于道德领域调整的关系,不归民法调整,即恋爱关系非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协议”也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不能依据民法典对其进行规范。青春与金钱之间不存在价值交换关系,约定以金钱的方式“弥补青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受法律保护。因同居关系而索赔青春损失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同时“青春损失费”的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原则。因此,本案中女方对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也不禁止。如果已经自愿支付了,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但是,如果自愿支付的一方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青春损失费即使已经支付了,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则支付方的配偶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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