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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收回转租房案
发布日期:2025-12-12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甲房产公司将其门面房出租给冯某使用。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冯某将其租赁的门面房转租给了罗某经营蔬菜生意。主租赁合同期限后满后,甲房产公司起诉要求罗某腾出房屋, 并交纳房屋占用费。法院判决认为,甲房产公司与冯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滿己终止, 冯某转租合同期限超过主承租合同租赁期限,超出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甲房产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房产公司可以要求罗某腾出房屋,其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转租,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与第三人形成新的租赁关系,但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关系仍然存在的一种交易形式。房屋租赁过程中,有些人利用房屋层层租赁,充当二房东,获取收益, 损害房屋所有人的利益,为了规范这类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须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转租期限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转租合同超出原租赁合同期限的,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可以要求次承租人迁让, 收回房屋。

《民法典》 第716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717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出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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