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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矛盾,妻子在微信群辱骂丈夫,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25-09-28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基本案情:刘某与杨某是夫妻,婚后双方因家庭财务、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矛盾,关系持续恶化。2025年3月,妻子杨某为发泄不满,在“3栋业主群”内公然发布丈夫刘某的身份证照片,并配文“骗老人家的钱”,该群成员80人。随后,杨某新建一个20人微信群,群内都是刘某的亲戚和同事,在该群中再次重复“骗老人家的钱”等言论。群内有成员提醒,但杨某未予理会,进一步扩大对刘某的负面描述。刘某认为,杨某公开其身份证照片侵犯隐私权,发布的不实言论,导致自己在亲友、同事及邻里间的社会评价大幅降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在“3栋业主群”“20人微信群”及朋友圈、抖音平台发布不少于200字的诚恳道歉声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群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性。杨某在两个微信群内发布刘某身份证照片,发表对刘某具有侮辱性的言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名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杨某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故对刘某要求杨某在“3栋业主群”“20人微信群”发文道歉且内容诚恳、不少于200字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刘某要求杨某在朋友圈、抖音等平台道歉的请求,因该请求与杨某侵害其名誉的影响范围不相当,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3栋业主群”“20人微信群”向刘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不少于200字。

法官释法:婚姻关系不豁免侵权责任,人格权的保护不受身份关系限制。夫妻关系虽然具有人身依附性,但是双方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格权利。

本案中,刘某与杨某的纠纷源于家庭内部矛盾,案件折射出“夫妻间无隐私”“情绪发泄不违法”等认知误区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具有一定普遍性。杨某将家庭矛盾延伸至微信群这一公共社交空间,以辱骂性语言对刘某进行攻击,导致刘某社会评价降低,该行为已突破“家务事”的私域范畴,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害。

婚姻的核心价值是相互扶持与彼此尊重,即使产生矛盾,也应在法律框架内以理性、和平的方式沟通解决。社交平台不是“情绪宣泄场”,任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罚。这既是对个体人格权的保护,更是对“家和万事兴”传统价值的司法守护与弘扬。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理性沟通、彼此尊重,才是实现婚姻幸福、维护家庭和谐的应有之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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