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购物网站上举办名表新品打折促销活动,夏某看到信息后在网站上下单购买了三块手表。后该购物网站向供货商核实发现这三块手表暂时无货供应,故在系统里直接取消了夏某的采购订单。夏某诉至法院,要求该购物网站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判决该购物网站继续履行合同。
线上购物与线下购物不同的是,消费者线上购物主要依据购物网站提供的商品信息下单,与商家的直接沟通相对不足。商家在网站上发布的商品信息,如单价、数量、品质等,因已具备订立合同的基本要素,并通过网站向消费者公示,属于合同要约。消费者确认下单后,属于承诺,此时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卖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要特别注意的是,线上购物时不少商家会在网站上作出特别约定,如商家可以单方取消订单的情形,此类条款通常属于格式条款,商家要向消费者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否则此类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