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吴某系该小区业主,其房屋位于顶层,屋顶渗漏多年。吴某向物业公司反映屋漏情况,并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物业公司视而不见,从未进行维修。之后,吴某不再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支付物业费。法院判决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维修、养护义务,已经妨碍了吴某的正常居住使用,吴某有权拒付物业管理费。
吴某得以拒付物业管理费的法律基础是物业公司未能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其可以要求少付或者不付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业主承担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义务,物业公司也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义务。如果不符合约定,业主可以少付物业费;如果提供的物业服务导致业主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物业公司没有完成合同主要义务,则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82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