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胡某生育了三个子女,即王甲、王乙、王丙。王甲、王乙称胡某于生前立有打印遗嘱,其财产全部由王甲和王乙继承。王丙提出异议,认为该遗嘱不是胡某的真实意思,遂诉至法院。审理中,法官向见证人代某、顾某核实胡某订立遗嘱时的情形,二人均表示立遗嘱当天未阅读遗嘱内容,看到遗嘱时,遗嘱已经打印好,并已有胡某的签名、捺印,便在见证人处签名。法院判决认为,两位见证人称该打印遗嘱系签字后才拿过来见证,两人并未参与遗嘱书写签字的全过程,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故不予认定遗嘱效力,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打印遗嘱由于制作简单、清晰易认而被越来越多地采用。为了确保打印遗嘱的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法律明确规定一份有效的打印遗嘱要有遗嘱人本人在落款处签名和书写日期,同时还要求有两名在场的见证人签名。《民法典》对打印遗嘱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都签名、书写日期,以最大限度保证打印遗嘱的真实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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