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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健身器材伤人案
发布日期:2025-02-14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本案原告是某小区业主,被告是该小区物业公司。基本案情是:原告在小区广场进行锻炼时,因健身器材腹背锻炼器损坏,导致左手中指被设备严重夹伤。原告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健身器材的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原告不慎受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法院判决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健身器材负有管理义务,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时的安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尽职责造成原告受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已经成为居民生活的重要内容,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法典》专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在吸收以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合同内容、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了更加全面的规定。对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标准,除了应当符合合同约定,还要考虑物业的使用性质,如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的必要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

《民法典》第942条第1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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