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王二、王三为兄弟三人。王大于2000年去世,其儿子王小某多年来对两位叔叔王二、王三非常孝顺,特别是王二没有妻子、孩子,王小某经常去照料。后王二去世,未留下遗嘱。王小某认为其父亲作为王二的兄弟有权继承其遗产,故相应份额应当由其继承。王三和其子女认为,王大先于王二去世,王小某无权继承王二的财产。王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叔叔王二的遗产进行继承。法院判决认为,王二没有妻子、孩子,其兄弟是其法定继承人,而王大先于王二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故王小某有权继承王二的财产。法院判决由王小某、王三对王二的财产进行继承。
《继承法》把代位继承权限制在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范围内,《民法典》则将代位继承权扩大到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财产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以保障财产仍在家族中得以传承。这样规定,对于倡导甥对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叔伯姑姨舅等长辈多尽赡养义务也具有积极意义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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