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是某小区业主,2010年,被告物业公司接手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被告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业主认为小区物业管理混乱,财务收支极不透明,从不公开相应信息。故王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小区物业收支账目、停车位设置和数量等信息。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经常发生矛盾,有很多根源于物业服务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业主很难行使对物业服务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民法典》在总结以往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业主享有的知情权予以具体化和可操作化,明确规定物业公司负有定期公开报告义务,如此更加有利于保障业主的权利,也有利于物业公司提升服务水平,提供规范的物业服务,减少相应纠纷。
《民法典》第943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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