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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财产监管纠纷
发布日期:2024-11-29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王某五岁时,其父亲因事故死亡。获得赔偿后,王某的母亲与其祖父母协商,约定其中部分款项作为王某的抚养费,暂由祖母保管,存在王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一年后,祖母拒绝告知王某的存款情况,且将该款存入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王某母亲提起诉讼,要求对王某的财产实施监管。

法院判决认为,王某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有权对其财产实施监管。本案中其祖母不告知王某母亲存款的情况,且将款项存人了自己的账户内,不利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监护。而王某始终与母亲共同生活,应当由王某母亲对其财产实施监管。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母亲的诉讼请求。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同时父母也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由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对于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民法典》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7条第1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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