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大厅 > 维权服务 > 在线咨询 > 内容
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会触犯法律吗?
发布日期:2024-10-24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某小区开有一家美容店,小区业主王某因美容服务间题,与美容师黄某发生口角。纠纷发生后,王某利用自己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的身份,多次在群中对该美容店和黄某进行污蔑、谩骂,使用黄某照片作为配图,并将黄某从业主群中移出。因王某的行为,美容店生意严重受损。为此,美容店、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美容店及黄某名誉,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微信群中对美容店、黄某使用贬损性言辞,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不当言论的传播,使得原告方社会评价降低,王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方的名誉权。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互联网+”时代,微信已经成为公众日常沟通联系和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工具。微信群、朋友圈虽为网络虚拟空间,却非法外之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微信群、朋友圈发表言论,均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他人名誉,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网络名誉侵权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判决再次提醒广大网络用户切记谨慎言论、文明用语,对于规范网络空间行为、树立文明交往风尚、构建良好网络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