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有四个子女,其丈夫已去世。现王某已丧失劳动能力,在2014年因病花费5000余元,除去医保报销的3000余元,还有2000余元需要支付。但是仅有大儿子支付了500元,其余子女均拒绝承担该医疗费。四个子女均拒绝向老人支付赡养费。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四个子女承担医疗费、赡养费。法院判决认,父母在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时,成年子女拒绝向父母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用的,违反了成年子女要对父母负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因此,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赡养老人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如何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增进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给予老年人更好的物质和精神照顾,已成为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法院审理赡养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的扶助,特别在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照顾,使他们在生活上、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26条第2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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