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16岁的儿子在观看某网络平台直播时,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累计打赏近160万元。刘先生得知后,起诉该科技公司要求返还全部打赏金额。法院判决认为,刘先生的16岁儿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年来,随着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迅猛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的情形越来越普遍。未成年人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以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民法典》第17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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