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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配偶相伴三十载,遗嘱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发布日期:2024-06-20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年轻时王老伯与前妻育有两子女,前妻去世后,42岁的王老伯与40岁的张阿姨结婚,共同生活三十余载,并共同购买一处房屋居住,该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未育子女。王老伯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现金及去世后的抚恤金等均留给两子女及孙子,未给现老伴张阿姨分配任何遗产。王老伯去世后,两子女及孙子要求张阿姨配合变更上述房产登记,张阿姨拒绝,他们便将张阿姨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张老伯在立遗嘱时精神状态尚佳、言辞表达清晰,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能够完全理解并确认,遗嘱落款处有张老伯签字摁指印并注明日期,且见证遗嘱时的两名见证人与三原告无利害关系,打印遗嘱合法有效。关于遗嘱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因此,法院在尊重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老年配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多年,相互扶养,在被继承人生病期间悉心照料,在分配遗产时依法给老年配偶保留了必要的份额,剩余部分再按照遗嘱处理。同时,法院也考虑到张阿姨的年龄、身体状况和居住现状,为使遗产分割不损害其效用,特别指出案涉房屋依旧由张阿姨一人居住使用,保护老年人的生活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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