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吴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吴某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与周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刘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周某转款二十余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由周某返还上述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周某,侵害吴某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专家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不仅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且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夫妻双方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互相尊重,彼此支持,正所谓:夫妻财产归共同,擅自处理不可从,婚内权益有保障,法律守护情更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