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后因沟通不畅,处理矛盾不当,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两人感情不和。刘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刘某与李某一直闹矛盾分居生活,现已分居一年,刘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认为,双方自第一次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已分居满一年,故准予离婚。
法官说法: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依法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判断是否判决离婚。如果夫妻感情有恢复和好的可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闹矛盾分居超过一年,这种婚姻状态再维系下去对双方无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曾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作为判断“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民法典》在原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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