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恋爱一年,去年办了订婚宴,根据老家习俗,男方给了女方8.8万元彩礼。由于工作原因,二人聚少离多、经常争吵,最终分手,没有领证结婚。男方想要回彩礼,但是女方家人称这是女方的青春损失费,拒不返还给男方。
专家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本案当事人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当返还。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若“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实施“骗婚”等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更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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