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32岁时,自己的母亲与继父登记结婚,继父也有两个成年子女,随后十余年继父与小红的母亲二人一直生活在一起,小红照顾他们老两口的生活起居,直到2022年6月继父患上矽肺去世,后其单位向小红的母亲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63536元,现在继父的两个子女称继父与小红母亲结婚时因小红已经成年,所以与小红不形成扶养关系,因此小红也不具有上述死亡抚恤金的分配资格,是这样吗?
专家解答: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是针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抚恤,应参照继承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本案应由继父的配偶、子女参与分配,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应认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长辈再婚时,继子女虽已成年,但三人共同居住生活在继子女所有的房屋长达十余年,形成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更为紧密的家庭成员关系,因此依法认定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的成年继子女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父母死亡抚恤金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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