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恋爱期间与男友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男方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男方向女方提出分手。女方能否依据之前与其签订的恋爱协议要求其支付10万元?
专家解答:恋爱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协议”也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不能依据民法典对其进行规范。青春与金钱之间不存在价值交换关系,约定以金钱的方式“弥补青春”,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中女方对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