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受胁迫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近日有来访者问:我当初结婚的时候不是自愿的,是受到了父母和现任配偶的胁迫,那么这样的婚姻是无效的吗? 

专家点评:受胁迫的婚姻并非是无效的。在我国,无效婚姻有三种情形,一是重婚;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是未达到法定婚龄。除此之外,都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单位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