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蔡某工作五年,收入稳定。2017年看中一套三居室,把攒的积蓄拿出来付了首付款,办理了购房贷款买下了这套房,并用自己的工资收入逐月偿还房贷。2018年,蔡某经人介绍与钱某相识,双方于201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生活观念差异很大,三观不合,后双方关系不断恶化并于2020年7月协议离婚。因双方都认为蔡某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在离婚协议里就没有提及这处房产。
离婚手续办理好一年后,蔡某购买的房产可以办理房产证了,她去产监中心办理房产证,却被告知需要其前夫钱某过来签字才能办理。蔡某百思不得其解,房子是我婚前买的,房贷也是我个人还的,怎么还要我前夫过来签字呢?
专家点评:本案中,蔡某在与钱某婚姻关系存续的一年半时间内,蔡某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蔡某用自己的工资收入偿还的房贷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还贷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也属于离婚时应当分割的财产。蔡某与钱某离婚时,既然双方都认可蔡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她个人所有,那就应该在离婚协议里面写清楚:双方确认位于某某小区某某栋某某号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系蔡某婚前购买,归蔡某个人所有。民事领域意思自治,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对该房屋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约定归一方所有。
在此提醒大家,在书写离婚协议时要尽量把双方所有的婚前、婚后财产约定清楚,尤其是房产等价值较高的财产,一定要写清楚归属及如何处理,避免日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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