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我与丈夫感情不和,一年前分居至今,我因患某种重病耗尽了所有积蓄,且由于无法上班而没有收入来源。问:我可否要求丈夫承担医疗费用?
专家点评:你有权要求丈夫承担医疗费用。
一方面,分居并不等于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必须以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且相关文书已经生效为必要条件。
另一方面,分居并不能免除夫妻间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在你与丈夫并未离婚而彼此又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你丈夫的收入无疑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民法典第1059条还指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其中所指的扶养义务包括在生活上相互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且始于结婚,终于夫妻关系的解除,是一种不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且不能通过协议来解除的法定义务。
据此,在你患有重病,自身已经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你丈夫自然须履行“在经济上互相供养”的义务,即必须为你承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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