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23日召开“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其中包括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虽然从整体上看人数总量不大,占同期犯罪比例不高,但数量逐年增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说,更突出的问题是,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无论是对社会和谐稳定还是对未成年人成长都危害极大。
例如,有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自编顺口溜“只要不碰八大类(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犯罪行为),天塌下来都不怕”,在组织成员中传播,诱导一些未成年人加入该组织。
《意见》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规定“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是指:
1.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2.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3.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4.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意见》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
1.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2.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3.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4.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5.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7.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8.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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