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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初释法 | 第6期:关于婚前赠与银行卡,你所不知道的真相!
发布日期:2020-07-14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余慧律师

 
“存初”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团成员

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要

话说2017214日情人节这天,王小二也浪漫了一回,他正式向相恋2年的女友求婚。

“亲爱的翠花,我不会甜言蜜语,但我有一颗真诚对你的心,请嫁给我吧,这是我的银行卡,里面有60万的存款,是我所有的积蓄,今天我把它全部交给你!”于是郑重其事地拿出一张银行卡交给了翠花,翠花也欣然接受。

看着像电视剧里的桥段,开头总是美好。

不久后,两人便去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举办了结婚典礼,婚后开始共同生活。

求婚当天王小二给的银行卡,户名是王小二,但是王小二并没有告诉翠花银行卡密码,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翠花也一直不好意思问王小二密码,所以翠花始终没有支取这笔钱。就这么生活了几个月后,因为生活中的琐事,双方的感情便出现了裂痕,最终原告翠花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王小二离婚,并要求将银行卡中的60万判归自己所有。

......结局并不如愿!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本案赠与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被告有权撤销,判决双方离婚,驳回原告翠花请求被告王小二返还60万元的诉讼请求。

裁判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被告王小二与原告翠花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等情形,故被告王小二可以撤销赠与。

律师观点

本案赠与合同没有履行,因为银行卡只是一个权利凭证,其本身并不包含价值,例如:若银行卡发生丢失可以进行挂失然后补办新的银行卡。所以,本案被告王小二赠与给原告翠花的只是一份权利凭证即银行卡,而银行卡中所包含的实质财产权利并没有发生转移,银行卡的权利人还是被告王小二,并非原告翠花,所以被告王小二可以撤销赠与。

律师寄语

看了上述的案例,当您遇到上述类似的桥段时,是否会正确处理呢?

作为普通百姓的我们,应当有法律意识,有权利意识,存款既然赠与了,作为受赠人的一方应当及时行使权利,提取款项,变更存款人的姓名。

但是婚姻不易

离婚是不得已的最终选项

婚姻就像生活:

一日三餐、衣食住行

喜怒哀乐、日夜交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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