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市级信息速递 > 内容
存初释法 | 第5期:假离婚协议能否撤销
发布日期:2020-07-14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陈  澍  律师“存初”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团成员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方向:婚姻家庭及财富传承、劳资纠纷、企业合同类纠纷等。

剧情简介

《安家》电视剧里面男主徐文昌和妻子为了钻政策的空子,用假离婚的办法达到购买新房的目的,可是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男主才发现妻子背叛了自己,顿时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男主主动离家,落得个两手空空。

此时,男主还能撤销之前的离婚协议吗?现实生活中,人们会为了各种利益去 “假离婚”,签署假离婚协议,可是真离了婚,再后悔,还能撤销离婚协议吗?

律师观点

首先,离婚协议中对身份关系的约定是无效的,即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离婚,并不能达到夫妻关系解除的目的。离婚只有两种方式,第一是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第二是去法院诉讼离婚。因此,仅凭离婚协议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

其次,若一方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行使撤销权,但是该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算。超过一年,再向法院行使撤销权,法院则不会支持。另外,主张撤销权一方必须举证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寄语

法律从未规定假离婚,只要是经过民政局登记或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身份关系就真的解除了。人们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而选择签订假离婚协议时,双方都是明知且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很难举证当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因此,反悔一方主张因假离婚存在欺诈而要求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情形行使撤销权,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