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颖
“存初”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团成员
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大家好,我是常州市“存初”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团的潘颖律师。前几期的“存初释法”,我们探讨了夫妻间的婚姻关系问题。今天,我来和大家聊聊婚姻解体后,如何处理探视权的问题。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源于我办理的一起案件。
案例简介
当事人王女士与唐先生于2018年年底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唐先生抚养,王女士有随时探视孩子的权利,但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未约定清楚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时间与行使方式。
2019年年初,王女士去探望孩子时,唐先生谎称孩子外出补习,王女士未能见到孩子。自此后,王女士的多次探望都被唐先生阻止。2019年5月,王女士找到我,以期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她的探视权。
我接受了她的委托,立刻提起了诉讼,最终通过我们的积极争取,王女士与唐先生达成了调解协议,王女士可每周日探望孩子一次,并在每个寒暑假时将孩子接回共同生活十日,唐先生对此同意并表示之后会积极配合。法院对上述内容依法予以了确认。
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唐先生阻挠王女士与孩子见面,不仅违反了双方之前离婚协议的约定,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作为母亲,王女士天然的享有该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来说,只是改变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并没有解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依然是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视也是依法享有的权利。
律师建议
那么,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如何能够更好地行使探视权呢?我主要给大家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就应对探视方式、时间做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并写入离婚协议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
2、如若双方在离婚时未对探视权做出具体约定,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受到另一方阻止。那么该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对探视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3、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最重要还是要基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原则。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在采取探视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近年来,离婚人数不断增多,基于探视权形成的矛盾也愈发突出。在此,我们要呼吁的是,孩子并非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私有财产,婚姻破裂也改变不了男女双方是孩子父母亲的事实。夫妻双方婚姻的解体,不应成为阻碍任何一方探视孩子的理由,只有充分地协商加之和谐地处理,才能将婚姻破裂对子女的伤害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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