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某和方某于1998年结婚,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儿子19岁已经成年,女儿九岁上小学。一年前,刘某身体出现问题,经诊断为重度肝炎,长期虚弱无力,无法上班和料理家务。方某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家人,感觉压力很大,两人经常争吵不休,感情渐行渐远。而方某为了摆脱困境,一意孤行将刘某送回娘家,不管她的死活,也不给任何费用。刘某的父母年老体弱,收入有限。万般无奈刘某将方某诉至法院,要求丈夫承担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案件点评:婚内扶养问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日益凸显。当一方精神或身体产生疾病时,作为有能力扶养的另一方,是积极予以照顾或治疗,还是采取漠视或提出离婚等逃避其扶养义务,是考验夫妻有否责任心的试金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刘某系方某的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身患重疾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而方某身体健康,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所以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并对方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将刘某接回家中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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