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关于2024年度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红旗手(集体)候选人(集体)、巾帼文明岗候选 岗组的公示 (2024-12-30)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大厅 > 维权服务 > 在线咨询 > 内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可否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刘某和方某于1998年结婚,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儿子19岁已经成年,女儿九岁上小学。一年前,刘某身体出现问题,经诊断为重度肝炎,长期虚弱无力,无法上班和料理家务。方某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家人,感觉压力很大,两人经常争吵不休,感情渐行渐远。而方某为了摆脱困境,一意孤行将刘某送回娘家,不管她的死活,也不给任何费用。刘某的父母年老体弱,收入有限。万般无奈刘某将方某诉至法院,要求丈夫承担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案件点评:婚内扶养问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日益凸显。当一方精神或身体产生疾病时,作为有能力扶养的另一方,是积极予以照顾或治疗,还是采取漠视或提出离婚等逃避其扶养义务,是考验夫妻有否责任心的试金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刘某系方某的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身患重疾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而方某身体健康,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所以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并对方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将刘某接回家中照顾。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