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对靠低保生活的夫妇,在女儿娟子二十岁时又生育了一个儿子。但因家庭条件困难,就要求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的女儿抚养他们新生的儿子。遭拒绝后父母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她抚养弟弟,法院会支持其诉求么?
专家点评:娟子的遭遇似乎值得同情,她上大学是靠奖学金和勤工俭学完成的学业。刚开始工作,就被父母要求抚养年幼的弟弟,她认为父母一点不为自己考虑,既然明知没有抚养能力,为什么还要生下二胎呢?自己刚参加工作就要养弟弟,实在太委屈了,抵触情绪很大。虽然娟子有想法,但她今年已经22岁是成年人了,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和《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抚养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法律规定的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主要有三个条件:第一,兄、姐要有抚养能力;第二,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第三,弟、妹尚未成年。而娟子作为姐姐已参加工作,在父母收入难以维持生活的时候,自然有抚养年幼弟弟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不容拒绝的。因此,作为一个成年人,有义务在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抚养弟弟,最终,娟子的父母胜诉,法院判决娟子有抚养弟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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