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大厅 > 维权服务 > 在线咨询 > 内容
22岁姐姐拒养2岁弟弟,被父母告上法庭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一对靠低保生活的夫妇,在女儿娟子二十岁时又生育了一个儿子。但因家庭条件困难,就要求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的女儿抚养他们新生的儿子。遭拒绝后父母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她抚养弟弟,法院会支持其诉求么?

专家点评:娟子的遭遇似乎值得同情,她上大学是靠奖学金和勤工俭学完成的学业。刚开始工作,就被父母要求抚养年幼的弟弟,她认为父母一点不为自己考虑,既然明知没有抚养能力,为什么还要生下二胎呢?自己刚参加工作就要养弟弟,实在太委屈了,抵触情绪很大。虽然娟子有想法,但她今年已经22岁是成年人了,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和《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抚养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法律规定的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主要有三个条件:第一,兄、姐要有抚养能力;第二,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第三,弟、妹尚未成年。而娟子作为姐姐已参加工作,在父母收入难以维持生活的时候,自然有抚养年幼弟弟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不容拒绝的。因此,作为一个成年人,有义务在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抚养弟弟,最终,娟子的父母胜诉,法院判决娟子有抚养弟弟的义务。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