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女士与丈夫结婚后,用共同积蓄20万元买了一辆小轿车,登记在丈夫的名下。婚后因夫妻性格差异较大,双方总是争吵不断,丈夫是个脾气很暴躁的人,还常常酗酒,一喝醉就动手打人。上个月,他们争吵后,丈夫动手打刘女士,因此两人开始分居,并准备离婚。分居不久后,丈夫把才开了一年多的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过户给他妹妹。现在,刘女士向丈夫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轿车,让他补偿10万元给自己,丈夫却说车已过户转让,只能给她2.5万。刘女士认为新车怎么也要卖十几万的,丈夫这是擅自抵价转让,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丈夫的转让行为有效吗?
专家点评:轿车虽然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但却是刘女士和丈夫婚后共同积蓄购买的。对于数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应当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处分。丈夫没有征得刘女士的同意,擅自将轿车转让给他妹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如果他的妹妹支付的数额和轿车本身的价值相当,则可以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但如果没有,则转让的目的就值得怀疑了。
按照《合同法》对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刘女士丈夫将轿车以低价转让给他妹妹,损害了刘女士对轿车的共有权利和财产权益,他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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