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大厅 > 维权服务 > 在线咨询 > 内容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20-07-17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刘女士与丈夫结婚后,用共同积蓄20万元买了一辆小轿车,登记在丈夫的名下。婚后因夫妻性格差异较大,双方总是争吵不断,丈夫是个脾气很暴躁的人,还常常酗酒,一喝醉就动手打人。上个月,他们争吵后,丈夫动手打刘女士,因此两人开始分居,并准备离婚。分居不久后,丈夫把才开了一年多的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过户给他妹妹。现在,刘女士向丈夫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轿车,让他补偿10万元给自己,丈夫却说车已过户转让,只能给她2.5万。刘女士认为新车怎么也要卖十几万的,丈夫这是擅自抵价转让,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丈夫的转让行为有效吗?

专家点评:轿车虽然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但却是刘女士和丈夫婚后共同积蓄购买的。对于数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应当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处分。丈夫没有征得刘女士的同意,擅自将轿车转让给他妹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如果他的妹妹支付的数额和轿车本身的价值相当,则可以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但如果没有,则转让的目的就值得怀疑了。

按照《合同法》对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刘女士丈夫将轿车以低价转让给他妹妹,损害了刘女士对轿车的共有权利和财产权益,他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