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韩女士小时候父母离异,后母亲又再婚。再婚十年后,母亲发现继父与其前妻藕断丝连,母亲无法容忍继父的背叛行为,再次离婚。后来继父下岗失业,又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生活过得很艰难。继父自己没有子女,无人照料。不久前,继父要求韩女士每月支付他600元赡养费。韩女士认为他不是自己的亲生父亲,仅仅抚养了她10年,且早已与她的母亲离婚,自己对他没有完全意义上的赡养义务。韩女士想知道她是否可以按比例对继父承担部分赡养费?
专家点评: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虽然没有直系血缘关系,但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完全相同。
韩女士的继父曾抚养她10年,说明他们之间早已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当她的继父进入暮年又无生活来源时,韩女士作为继女,对他负有赡养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并不因为他只抚养韩女士10年而减轻义务的分量,韩女士想按比例适当赡养的想法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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