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女士十几年前因丈夫外遇离婚,后遇到李某,两人同居至今,期间也考虑过要领证,但为双方的孩子着想,就拖延了下来。李某一直安慰陈女士,说两人相濡以沫过了这么多年,不能委屈了她,他会写份遗嘱,把大部分财产都留给陈女士。两人在一起不久后,共同经营一家小店,李某负责进货事宜,陈女士则管理账目和销售,经营款以李某的名义存在银行。今年初,一场车祸,李某不幸去世,李某的儿子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一张50万的银行存单,等陈女士知道时已转至李某儿子的名下。陈女士认为,她和李某共同生活这么多年,这些钱应当是共同财产,自己享有一半,余下的另一半自己也应当享有继承权,她要求李某儿子返还财产。但李某儿子却说陈女士和他父亲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无论时间有多久,一方所得、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同居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陈女士难道就一分钱都得不到了吗?
专家点评:
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无论时间有多久,一方所得、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同居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同居关系中就不存在共有财产。对于同居而言,有两种财产比较特殊,是被视为同居双方共同所有的。那就是“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共同所得的收入,是指两个人共同经营或者共同劳动所得到的收入。共同购置的财产,是指两个人一起出钱置办下的财产。
陈女士与李某同居不久后,就共同经营小店,这是非常明显而且典型的共同经营,整个经营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当然也就是“共同所得的收入”,应归陈女士和李某共同所有。当然陈女士必须提供账目、往来的收支凭据和银行单据等证据,证明50万元是小店的经营收益,这样李某的儿子就必须返还其中的一半给陈女士。此外,只要陈女士有证据证明她和李某在同居期间一同购置了其他财产,都可以要求分割。但是关于继承,由于陈女士和李某只是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定继承范围,陈女士无法继承李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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