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郑女士1974年父亲去世时已成年。后来,母亲与他人再婚,继父有一子一女,也已成年。母亲与继父将父亲留下的房屋扩建、翻修并居住。1985年母亲和继父相继去世,继父的一子一女,继续住在郑女士父亲留下的那套房子里,他们还办理了那套房子的产权证,把房子登记在他们名下。郑女士一直在外地工作,对这些事没上心,没和他们计较房子归谁。现在,郑女士已退休,准备回家乡安享晚年,这才发觉自己没有安家之所。想起自己是父母唯一的子女,父亲留下的房子该由自己继承。于是,郑女士要求继父的子女把房子还给她,结果被拒绝。郑女士现在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支持她继承这套房产吗?
专家点评:
法律上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指的是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如果在一定的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当这段期间届满时,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
1985年,郑女士母亲去世后,那套房产作为父母的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郑女士是父母唯一的子女,也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房产。继父的子女能继承的,只是房产的扩建部分,以及翻修后新增的价值。他们把全部房产据为己有,是对郑女士权利的侵犯。如果郑女士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把他们告上法院,那么她将会得到法律保护。
但是对于继承,法律上有一个名为“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按郑女士的情况已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她现在提起诉讼,法院不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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