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朱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两年,这两年来公司老是拖欠工资,她十分苦恼。朱女士家庭不是太富裕,开支又大,经常是等着工资过日子,偏偏这工资时常不准时,有时候她急需用钱,只好向亲戚朋友借。最近,公司又拖欠了两个月的工资,朱女士找公司协商,公司也不给一个明确的答复。现在,朱女士手上的证据有工资存折,这本存折详细记录了两年来工资的发放情况,公司什么时候延发工资,还拖欠多少。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专家点评: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拖欠工资行为,使朱女士拥有了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应当向她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数额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朱女士选择继续在公司工作,则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若公司仍不按期支付,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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