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程女士父母生了四个孩子,前三个都是女儿,最后一个是儿子。她们三个姐妹结婚后就搬了出去,只有弟弟一家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父母都是知识分子,虽然和弟弟住在一起,但对几个子女一视同仁,他们经常表示财产要平均分配。三年前,父母双双得重病住进医院,因为弟弟离医院比较近,大多数时候都是弟弟在看护父母。几个月后母亲去世,没过多久,父亲也离开了人世。办完父亲的丧事后,弟弟突然拿出了一份父母亲手书写的遗嘱,上面写明父母的房产、存款等所有财产都由弟弟继承。遗嘱的字迹确实出自父母之手,但缺少立遗嘱的时间,也没有证明人。虽然程女士三个姐妹不介意父母把财产都给弟弟,但这份没有时间、没有证人的遗嘱还有效力吗?
专家点评:
由立遗嘱的人亲手书写的遗嘱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可以不用见证人,但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除了写明遗嘱的内容外,还要亲笔签名,并且按年、月、日的格式注明立遗嘱的时间。一份有效的遗嘱,不但要在内容上合法有效,在形式上也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因为一个人很可能会立两份甚至多份遗嘱,当这些遗嘱之间有冲突的时候,立遗嘱的时间就成为认定遗嘱效力的关键,要以最后确立的遗嘱为准。
但是,对于没有写明时间的遗嘱,也不应该一律认定为无效。所谓“瑕不掩瑜”,如果因为一点小问题就否定了遗嘱的效力,对立遗嘱的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遗嘱出自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且没有其他遗嘱与之相抵触,法官会认定为有效。
只有需要认定哪一个遗嘱有效时,遗嘱的订立时间才有决定意义。在只有一份遗嘱的情况下,订立时间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如果程女士手中没有其他遗嘱,而她弟弟持有的这份遗嘱确实出自其父母之手,可以认定这份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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